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并山西省公安厅张韶华厅长第三封紧急公开反映信

2026-02-05 19:40:3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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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严重涉嫌偷税漏税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且件件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闫奎旺,在所涉案地临汾、太原相关司法机关,甚至山西省高院均能左右逢源、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次次犯罪均能得逞!这究竟是为什么?其究竟“绑架”了相关部门多少“官员”?
        ——其网织的“隐名合伙人”“当头炮马前卒”的肮脏“灰色”交易“黑幕”,真的这么难撕难破吗?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本人已于2026年1月23日向二位领导实名反映举报闫奎旺严重“巨额”涉嫌敲诈勒索罪、“巨额”偷税漏税罪、“巨额”职务侵占罪、“巨额”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巨额”拒执罪等情况。
      闫奎旺涉嫌敲诈勒索罪
      闫奎旺作为古交陵足沟煤矿实际控制人,幕后策划并指使闫亮通、闫艺鹏敲诈山西弘顺能源发展公司6490万元(其中既遂4000万元),向原白家沟煤矿实际控制人闫银旺敲诈2.4亿(未遂,已报案)涉嫌敲诈勒索罪;
      闫奎旺涉嫌偷税漏税罪
     闫奎旺作为蔺润煤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租赁经营、收入不上帐、内部交易等方式偷税1.8897亿元,涉嫌偷税罪;
     闫奎旺涉嫌职务侵占罪
      闫奎旺通过代持官员王建明股权的方式获取蔺润煤业的实际控制权后,通过内部交易方式将蔺润煤业收入转移至自己实际控制的锦馨源、中意智等公司最少2亿元,侵犯了蔺润煤业及其真实股东张保平、连勇的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罪;
      闫奎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闫奎旺作为亚格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隐瞒山西省纪委查明事实、虚假陈述等方式在太原杏花岭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诈骗原蔺润煤业股东邵海亮的亲属1.5亿元,并实际得到一审胜诉判决利益1460万元,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案件现在二审中);闫奎旺通过隐瞒山西省纪委查明事实,虚构“亚格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方法合法取得邵海亮在蔺润煤业股权”,通过关亦乔律师与太原中院法官张军红勾兑,将启动资金认定为出资,否认自己先前出具的欠据免去债务,侵吞蔺润煤业股东许建立(张保平)3000万元,涉嫌诈骗罪;
      闫奎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古县法院执行案件中,闫奎旺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多头设立公司、编造虚假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致使申请人韩秀云的生效判决确认的7487万元债权利益悬空,二年多未执行一分钱。
      在闫奎旺前述犯罪中,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关亦乔是总设计师,也是闫奎旺一系列犯罪的帮凶和具体实施者。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团伙闫奎旺、闫亮通、闫艺鹏三人前后四次抓了放、放了抓的现实状况(太原市检察院不予批捕),由此可见:太原市公安机关要将犯罪分子闫奎旺绳之以法有多么艰难;由此也可见:追究闫奎旺偷税漏税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拒执罪等将难如“登天”。
       闫奎旺收买的“隐性同伙人”,同时也是犯罪分子王建明的所谓辩护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共产党员关亦乔,“胸有成竹”、大言不惭地说:只要王建明与闫奎旺在蔺润煤矿的隐匿罪行不暴露,她就能把闫奎旺团伙敲诈勒索的罪案“摆平”。
      关亦乔出面代闫奎旺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在太原中级法院的几次虚假诉讼官司均能获胜,其“摆平”的确不是大话,其的确“魔力无边”。
      但本人坚信党中央习总书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的部署与决心,因此有必要向二位领导进行第三次实名举报。
       一、古县公安局对闫奎旺偷税漏税罪为何压案不办、有罪不究?
      在向二位领导的第二次反映信中,关于闫奎旺偷税漏税的犯罪事实仅反映了其中5390余万元的逃税情况,近期又掌握到闫奎旺另一笔逃税1.3507亿元,两笔合计1.8897亿元,这一数字是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稽查局查证的准确金额!
       闫奎旺偷税漏税1.8897亿元的行为,等同于变相窃取国库国有资金1.8897亿元!
       这些巨额逃税金额发生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
       试问古县公安局在2023年就已立案,为何历时二年半压案不办、有罪不究,仍让闫奎旺逍遥法外?
       这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
       二、太原中院民五庭李峻、张军红、郭伟三位法官为何执法犯法?各自依仗手中的审判权,一味无原则无底线支持闫奎旺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的恶意虚假诉求主张
      张军红主审的许建立与闫奎旺关于蔺润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4)晋01民终2188号);李峻、郭伟主审的许建立与闫奎旺的“代名词”亚格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晋01民终4926号);郭伟主审的闫奎旺的“代名词”亚格公司与举报人的天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晋01民终2672号)。
       为便于法庭查明事实,许建立和本举报人均把山西省高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同时也是山西省纪委对蔺润煤矿的股权分配、股权结构、亚格公司“属性”等查明的事实)作为各自的证据,提交给上述三位法官各自主审的庭审中。
      山西省纪委查实:
     (一)收购我蔺润煤矿及关联公司100%股权的是:原省联社临汾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王建明实占30%,原襄垣七一集团董事长张保平实占30%,商人韩志超实占30%,蔺润煤矿原法人连勇实占10%;
      (二)四人的股权均以亚格公司的名义代持;
      (三)亚格公司工商登记的所有股东及法人代表均为挂名,对收购蔺润煤业、经营管理均未参与,更不知情;
      (四)亚格公司既无资产、也无资金、更无办公场地,纯属空壳皮包公司;
      (五)王建明等四名实际股东及亚格公司在收购蔺润煤矿100%股权时,均未实际投入分文;
      (六)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闫奎旺等人对外活动的“代名词”“橡皮印章”。
       特别是举报人提供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股权转让的晋政办函【2013】95号红头文件,以及关于犯罪分子王建明为对抗省政府红头文件,指令尧都农商银行伪造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虚假的“执行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的临汾中院(2017)晋10执120号、(2018)晋10执恢2号之一两份裁定,从而为他窃取我蔺润煤矿100%股权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黑幕”。
       其“黑幕”为:王建明等人打着为尧都农商行主张债权、以“承债”为幌子,用亚格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12月13日与我父亲邵海亮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四方为:尧都农商银行、亚格公司、蔺润煤业、邵海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也是四方协议)。
       四方“合作协议”第一条就明确:“亚格公司有能力支付邵海亮、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48675万元债务”。
       在签订该合作协议的两日后,在分文未投入的情况下,王建明等人就迫不及待于2016年12月15日全面接管了我价值十几个亿的蔺润煤业。
       尧都农商行理应依照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约定,到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将邵海亮、蔺润煤业的债务人身份变更为“亚格公司”;将邵海亮、蔺润煤业被执行人的主体变更为“亚格公司”。
       但王建明却指令尧都农商行采取黑白颠倒的手段,将尧都农商行的“债权”转让给他的“亚格公司”,并到临汾中级法院将“申请执行人”尧都农商行篡改为“亚格公司”,从此“亚格公司”由“被执行人”“摇身”变为强制执行我蔺润煤矿的“申请执行人”。
      王建明等人空手套白狼,分文未掏就获取了我价值十几亿的蔺润煤矿,在他们从蔺润煤矿窃取几十亿的暴利后,至今仍欠尧都农商行贷款本息的80%。王建明的“承债”式收购纯属彻头彻尾的瞒天过海的幌子。
      许建立及举报人在各自的庭审中均把上述情况有证有据地进行了论述,并以此证明闫奎旺及亚格公司的诉讼是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
      但太原中级法院李峻、张军红、郭伟在各自主审的三案中,仍抛弃、否定山西省纪委早已查明的事实,且对抗挑战山西省政府的红头文件,一味无原则无底线偏听偏信,支持闫奎旺、王建明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的代理人关亦乔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诉求主张及虚构的事实和理由,并作出了枉法判决。
      民五庭的李峻、张军红、郭伟为何这样胆大妄为?公开支持、判令这种典型突出的虚假诉讼?
      其究竟与闫奎旺、关亦乔之间有多大的“灰色交易”?
      三、关亦乔不仅身为律师,太原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并且是一名共产党员,但却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违背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上蹿下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关亦乔不仅仅是闫奎旺的常年法律顾问及数宗案件的代理人,同时也是王建明的刑事辩护人。对于山西省纪委查明的事实,以及朔州中院及山西省高院一二审刑事判决书中众多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共同一致认定的事实,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但关亦乔仍罔顾山西省纪委及一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真相,一味以“鬼话”“诡辩”来证明闫奎旺所获取“赃股”“赃权”的合法性。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关亦乔在代理闫奎旺与许建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利用在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谋取”的“调查令”,到王建明服刑的监狱中,公然为二人进行“串供”。
      但关亦乔总有“纸包不住火”、马失前蹄的时候。
      关亦乔在监狱中获取的王建明亲笔手写的“情况说明”中:第一页第10行,王建明供认不讳:“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第四页第1行:“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在关亦乔对王建明所作“询问笔录”中:第二页第20行:“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2017年初为了煤矿复工复产,尧都银行的贷款下来之前,张保平、韩志超向亚格公司分别提供过1500万元的短期借款,在尧都农商行发放了6889万元复工复产贷款之后,用贷款的钱把韩志超、张保平各自的1500万连本带息都还了。所以实际上我们三人都没有对亚格公司和蔺润公司出过资。”
      关亦乔所调取的“情况说明”及所做的“询问笔录”,充分说明王建明所获取我蔺润煤矿100%股权的行为纯属典型突出的犯罪行为,闫奎旺代王建明在我蔺润煤矿经营管理的行为纯属王建明犯罪行为的延续。
      关亦乔既是一名律师,更是一名共产党员。发现犯罪或者知道有人在犯罪,应当立即制止或进行反映举报,这是一名律师、共产党员义不容辞的职责!
      但她明知王建明漏罪漏诉,明知闫奎旺是王建明犯罪的延续,不但不建议法庭依法中止该案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反而将王建明的漏罪行为、闫奎旺替王建明继续犯罪的行为作为虚假诉讼的理由,主张所谓“合法权益”并代理诉讼。
      关亦乔更为恶劣的是,在庄重的人民法庭上公开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充当两名犯罪分子的“打手”,帮助其实现犯罪目的。
       其行为纯属律师界的耻辱!纯属对法律的践踏!纯属王建明、闫奎旺犯罪的帮凶,是犯罪团伙的一员!
       关亦乔律师也有“大意失荆州”的时刻,竟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留在了人民法院的卷宗中。
       特别需要注明的是:太原市检察院近期将闫亮通、闫艺鹏涉嫌敲诈勒索案移交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亦乔近期公然、多次频繁出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关亦乔为何这么多次频繁出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其目的动机何在?
      另据了解:闫奎旺单笔支付关亦乔法律服务费就高达15万元,其代理的各个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千万元、高则上亿元,且大部分均能获胜。由此可想,闫奎旺支付关亦乔的所谓“费用”又有多少?
      综上所述,关亦乔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太原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并且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本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代理办案原则,更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庄严形象。
       但她反其道而行之,多次采取掩盖藏匿事实真相、以假乱真、恶意进行虚假诉讼等手段,为闫奎旺的种种犯罪行为出谋划策、上蹿下跳、助纣为虐。更为严重的是,为帮闫奎旺实施犯罪,她不惜公开挑战、否定山西省纪委查处查清的事实,不惜公开挑战、藐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股权转让的晋政办函【2013】95号红头文件的红线规定等。大量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关亦乔实属律师界的“败类”,实属混进党内的“蛀虫”,实属闫奎旺犯罪的同伙同党。
      其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山西省正常的司法环境。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张韶华厅长:
      望二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此次实名举报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将闫奎旺严重涉嫌偷税漏税罪、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案侦查;并责成山西省司法厅对太原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亦乔上述种种行为展开调查,早日清除司法界这一“败类”!早日清除混进党内的这一“蛀虫”!
      特第三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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